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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检公三家联手惩治“赖账户”
作者:邓红阳 发布时间:2013-05-23 15:11:45
在河南,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再是法院一家的事了,而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家联手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5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宋海萍表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联合会签的《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惩治“赖账户”。
执行难与拒执罪追究难有关 宋海萍介绍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这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大量存在,刑法也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此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少,致使该罪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也导致了一些被执行人怀疑法律、藐视法律,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公检法分工明确 记者在《通知》上看到,河南省公检法三机关在惩治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上,分工更加明确、具体。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负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的材料、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材料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并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接到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突出监督制约 “还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宋海萍说,根据法检公三机关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有消极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细化拒执罪五种情形 河南省法检公三机关参照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五种情形,具体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依法惩治拒执罪是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更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赖账可耻”的舆论氛围,法院将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在社会上公开曝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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