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勤 吴丰成)
投了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物品被盗,失主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失主损失。5月22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南召县城关镇居民齐子阳于2010年12月1日在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其中约定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000元,附加盗抢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2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3月6日,齐子阳家中被盗,一部索尼摄像机、一部松下照相机及充电器丢失。齐子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至今未结。齐子阳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家庭财产在保险期间被盗,造成财产损失,事实清楚,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理应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投保的电子产品有折旧年限,应减少赔偿数额。根据价格鉴定机构的解释,原告损失的财产已经使用2年,应扣除2年的折旧,索尼摄像机按15年使用年限计算,松下照相机按10年使用年限计算,共扣除折旧费1307元。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齐子阳损失7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