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卖房不过户被判双倍赔偿定金
发布时间:2013-05-23 11:50:08


     本网讯(刘在郴 王勇生)   王承开在网上看到出售房屋信息,遂与房主协商购买,自己付了首款12万,房主刘超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过户,无奈将房主告上法庭。5月23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超按约定赔偿王承开双倍定金共计14.4万元。

    2010年3月,原告王承开在网上看到被告刘超出售房屋的信息,便与其联系看房、购买。2010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坐落于吉安市青原区某小区2栋1单元601房屋一套作价36万元卖给原告。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支付购房定金12万,余款24万待房屋所有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后由原告申请按揭贷款支付给被告。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90日内被告将在房屋所有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未交付房屋未办理过户,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被告自违约之日起三日内双倍返还房屋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承开向被告刘超支付定金12万元。然而被告收取定金后,几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避而不见,且不退还定金。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诉请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房屋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交付12万定金后,被告应依约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根据《担保法》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比例的20%,因此本案原告交付给被告12万元,房屋定金应为7.2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