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波)
2013年5月21日,广西宾阳县法院庭前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工吴昊拿到当场兑现的赔偿款2.8万元。
2012年4月12日,农民工吴昊受聘于大昌公司承建的宾阳县都市花园A16号楼项目部作杂工。2012年9月7日上午10时,吴昊在地下室进行围栏施工时,左手指末指被割断。伤愈后吴昊要求大昌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吴昊遂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2月,宾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吴昊与大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昌公司应向吴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1144.55元。大昌公司认为其已将劳务依法分包给辉腾公司,与吴昊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吴昊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向吴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1144.55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由案件主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2013年5月21日,是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时间。案件的主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对该案的调解,而是针对之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存在的意见和分歧进行归纳分类,在案件开庭前再次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劝说疏导,认真热情地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大昌公司再当庭一次性支付被告吴利昌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合计28000元作为解决本案及吴昊受伤事故一事的最终解决方案,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即日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