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常言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以诚待人。一村民却因土地纠纷与邻里引起矛盾,由此引发打架斗殴,造成两人轻伤。一时的冲动,触犯法律的威严。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廷和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12月27日11时许,因土地纠纷,毛廷和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文龙井村“大马槽”的田地上和毛润生发生口角,后双方斗殴,毛廷和的嘴、牙被毛润生打伤。毛廷和回到家中,毛润生及其弟毛连生跟随毛廷和到毛廷和家中继续和毛廷和的妻子杨凤英、儿子毛献超争吵,继而双方又斗殴,在斗殴中,被告人毛廷和用杉树棍先后将被害人毛润生打致头皮挫裂,长度为7.2厘米;将被害人毛连生打致左髌骨骨折。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毛润生、毛连生的伤情程度均为轻伤。当日,毛廷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毛廷和主动向柳家派出所垫付被害人毛润生、毛连生的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廷和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毛廷和未被司法机关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之前,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廷和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毛廷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廷和提出两被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理据充足,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毛廷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