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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猎枪二十一年 男子打猎被举报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3-05-23 09:20:02


     本网讯(伍洁洁)   5月2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李建生因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991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建生在武宁县外贸公司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单管猎枪及四枚弹壳,后李建生一直将该猎枪及弹壳藏于家中。2013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建生非法持枪同付某到甫田乡打猎时被当地村民发现,被村民举报。2013年2月2日被告人李建生委托其哥哥将该猎枪及四枚弹壳(其中一枚已填充弹药)交至武宁县公安局石渡派出所。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李建生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石渡派出所投案。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建生上缴的送检类枪支物品为国产民用制式16号折柄单管猎枪,结构完整,能够正常击发;送检类弹药物品为自制16号猎枪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建生主动到武宁县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所持有枪支及弹药,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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