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明梭)
孔科平上门到孔荣姣家已三十年,且双方并没有发生感情纠葛,但妻子孔荣姣仍然提起离婚诉讼,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孔荣姣的离婚请求。
经查,原、被告自小认识,1981年经人介绍后确认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1月28日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属男到女家。婚后,1982年10月26日生育长子孔一林,1985年3月3日生育长女孔秋梅,1987年4月20日生育次子孔一康。1997年9月捡养孔冬梅,出生日期为1997年6月21日。2011年7月4日原告孔荣姣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孔荣姣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孔科平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称其与被告结婚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向法庭提交的用以证实其真实年龄的证人证言的证人未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询,且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中填有出生日期的均为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同时,原告还称其与被告结婚是被逼迫的,但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原、被告自确认恋爱关系到登记结婚的时间很短,但双方自198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到现在已经有三十余年,并生育有三个子女且共同领养了一女,说明原、被告在婚后是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的。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强调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对待离婚。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俩人朝夕相处,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双方都应珍惜以往的感情,主动改善关系,不要随便想到离婚,更不要随便就提出离婚。即使是已经草率结了婚的夫妻,也要立足于现实,尽力培植感情,切不可草率结婚后又草率离婚。虽然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过一次离婚,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主要沟通不够,只要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尽到各自的责任,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可以继续维系的。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