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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离婚 儿子自愿做父亲法定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5-23 16:54:01


     本网讯(莫亚嫦)   2013年5月20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在判决中明确原告在离婚后有继续照顾被告。而两人已成年的婚生子还自愿作为瘫痪父亲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该离婚判决与以往的离婚判决不同,让人感受到“法律无情人有情”的浓浓亲情。

    梁女士与张先生已结婚二十多年,儿子已长大成人,在2011年3月之前两人感情一直也很好,但今年4月,梁女士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却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而这一请求也得到儿子小张先生的大力支持。

    原来,张先生在2011年3月第二次患脑出血病之后,就失忆、失语、不能走不能坐,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因小张先生正在创业阶段,一直在外工作,故照顾张先生的重担就落在梁女士一人身上,而梁女士一边忙于工作一边要照顾连翻身都不能的张先生,有时生病连生病休息的时间也没有,梁女士觉得生活的压力太大。于是,经过考虑并和小张先生商量之后,梁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同时,梁女士承诺,即使是离婚,也对张先生不离不弃,继续照顾他,对于婚后共有的房产,梁女士也不要求分割。

    法院在受理这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后,小张先生也主动担任作为张先生法定代理人出庭的责任,法院对张先生的病情经过了解并经开庭审理之后认为:张先生因瘫痪在床,无法表达意识,与梁女士在两年多来无法进行感情交流,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准予双方离婚。因梁女士在离婚后仍自愿照顾张先生,是梁女士对自己权利的选择,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法院对此予支持。

    而承办此案件的法官亦认为,两年多来,梁女士与张先生无法进行感情交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要继续维持这样的的婚姻,对梁女士不公平亦不人道,而梁女士主动承诺继续照顾张先生,梁女士是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准的,故法院对梁女士的这个选择在判决书中上也予以确认。虽然法律是公平公正不讲人情的,但这种“温情脉脉”寻求法律帮助的方法,还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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