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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驾驶致人死亡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3-05-24 09:53:48


     本网讯(韦忠能)   5月2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李垂云犯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查明,2010年3月9日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垂云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旺角酒吧饮酒后,驾驶一辆逾期未年检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两轮摩托车,由旺角酒吧左转往隆林烁城大酒店方向行驶,与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黄致良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致良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辆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垂云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0年11月1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垂云批准逮捕,2013年1月2日,玉林市玉州区北辰派出所在辖区内将其抓获,2003年1月8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垂云执行逮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垂云与被害人黄致良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隆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垂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垂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出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协议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逐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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