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伍洁洁)
5月23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他人黄海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两被告2010年12月11日在武宁县新车站附近盗窃1辆摩托车;2011年3月及2011年5月到10月在武宁县城和武宁县乡镇多处盗窃电脑、香烟、柴油、稻谷、吊瓜子、取暖器等财物。被告人李平涉嫌盗窃作案24次,窃取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84654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金额共计6342元。被告人黄海涉嫌盗窃作案17次,窃取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8096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平、黄海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平、黄海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