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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不老实 再行盗窃一并罚
发布时间:2013-05-24 11:02:13


     本网讯(姚义良)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案宣判,判决被告人陈雪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2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雪华骑摩托车经过东乡县珀玕乡优胜村新溪组吴建太家时,发现吴建太家附近有好多鸡,遂产生偷鸡的想法,随后陈雪华用上衣包着一把斧头来到吴建太家旁边准备偷鸡,被正在喷洒除草剂的吴建太发现,吴建太拦住陈雪华不让走,并让其妻拿绳子来绑陈雪华,陈雪华听到后想走,吴建太就朝陈雪华头上喷了一下除草剂农药,陈雪华持斧头将吴建太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建太的伤情为轻伤乙级。后被告人陈雪华家属与受害人吴建太就人身损害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吴建太经济损失5000元。

  2012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雪华一人窜至东乡县孝岗镇西坪村管路小组邱样金家,撬开一楼的防盗窗进入,盗得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60元)、两软包蓝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诉讼中,被告人陈雪华家属已代为退赔人民币2770元给被害人邱样金。

  另查明,被告人陈雪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雪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7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陈雪华家属与被害人吴建太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雪华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盗窃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故意伤害事实,其盗窃罪构成坦白,故意伤害罪构成自首。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邱样金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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