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一名青年为商家送货,竟然利用工作之便与朋友里应外合,将货款窃为己有然后挥霍殆尽。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国富、宁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浦北县某镇的覃国富与宁湖都是年仅18岁的青年,两人不仅是好朋友,还常为无钱花销而烦恼。宁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然而法律的惩罚却没有让二人警醒。覃国富作为浦北县城某商行的送货员,时常跟车外出送货。送货的同事还要收取货款,看着同事手上数着花花绿绿的钞票时,覃国富颇为心动。2012年12月26日,覃国富跟车随宁某、龚某到寨圩镇送货,由宁某负责收取并保管货款。当天中午12时许,到寨圩镇青龙街路口送货时,覃国富遇到朋友宁湖和谢芹(在逃)等人,便商量由宁湖和谢芹一起跟车送货到半路趁机偷货款。下午14时许,当到乐民镇三叉路口一家超市卸完货后,宁湖看见宁竣宇将收取的货款放入黑色尼龙袋后,便提出偷尼龙袋里的钱,但当时覃国富没有机会下手。到了寨圩镇大转盘附近卸货给某商店时,宁湖再次提出偷钱,覃国富认为时机不好未下手。到了寨圩镇某超市门前卸完货后,趁宁某、龚某进入超市收取货款之机,宁湖、谢芹负责望风,覃国富进入货车驾驶室从黑色尼龙袋中盗取现金8400元。偷钱后,覃国富谎称晚上要喝喜酒借故离开,三人一起到寨圩镇中球场数钱,并决定拿钱去广东玩,当晚,三人便搭车去了广东,将盗窃得的现金挥霍一空。在逃多日的覃国富于2013年2月1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宁湖于2013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国富在案中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被告人宁湖的作案过程中曾两次积极提出实施盗窃也是主犯,对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组织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宁湖在主犯中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国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