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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殴打心存怨恨 男子报复杀人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3-05-24 14:40:54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80后”男子覃丹,曾经被唐艺铭等人殴打而心存怨恨,过后他纠集两个同伙去找唐艺铭“理论”,结果事情闹大了,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覃丹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发生于10余年前。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覃丹曾因受到唐艺铭等人的殴打,心存怨恨。2001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覃丹与邓忠华、梁绍国(二人另案处理)商定一同去找唐艺铭等人理论。当晚7时许,覃丹、邓忠华携带刀具乘坐梁绍国驾驶的摩托车,来到罗城县龙岸镇卫生院附近,由梁绍国留在摩托车上准备接应,覃丹与邓忠华搜寻唐艺铭等人。当发现唐艺铭、古松良在电子游戏室内打电子游戏后,覃丹、邓忠华即持刀进入游戏室对唐艺铭、古松良进行砍、捅,尔后乘坐梁绍国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古松良因受伤不治而死亡,唐艺铭身受重伤。 案发10年后,2011年10月17日,覃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丹漠视他人生命安全,纠集同伙,持刀砍、捅他人,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覃丹虽事先准备刀具,但并不具有致人死亡的积极追求或者杀人的预谋,且在被害人倒地后立即逃离现场,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其主观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故覃丹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覃丹纠集同伙作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覃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指出,案发前被害人唐艺铭无故殴打覃丹,是引发本案的诱因,故本案属事出有因,可对覃丹酌情从轻处罚。覃丹亲属在案发后当年对被害人亲属作了一定赔偿,并在宣判前自愿向法院交来部分赔偿款,可视为覃丹赔偿,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覃丹辩护人关于已作了部分民事赔偿、量刑时应考虑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因覃丹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综上,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覃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覃丹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089.02元;赔偿被害人唐艺铭经济损失共计11219.7元。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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