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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刑满不思悔改 伙同盗窃再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3-05-24 14:53:31


     本网讯(易奇冈 吴鹏飞)   一男子十七年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本应尽快回归社会,安心享受家庭温暖和社会关怀的他却不思悔改,拉上另一名同伙组织盗窃,最终重蹈覆辙,两位梁上君子被绳之以法。5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400元,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400元。

  2012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强提议拉上被告人李磊携带撬棍、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宏达砖厂,盗得三相异步电动机及电磁调速异步电动机各1台(均为废品,经评估价值合计1239元)。后两被告人用李磊的小面包车将所盗物品运离现场,销赃后共获赃款925元。在尝到了些许甜头后,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黄强、李磊再次窜至宏达砖厂行窃,这次由于他们的“大意”以及早有警觉的宏达砖厂看守员进行“守株待兔”、“以逸待劳”的防范,看守员发现报警后,被告人李磊被当场抓获。

  案发过后,被告人黄强于2012年10月1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与被告人黄强于2012年9月20日21时许,窜至宏达砖厂盗窃的事实。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强、李磊共同犯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窃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黄强、李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与被告人黄强于2012年9月20日窜至宏达砖厂盗窃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同种重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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