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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烧毁他人果树 法院强制执行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3-05-27 11:39:51


     本网讯(梁兴)   申请执行人凌仕谈与被执行人黄桂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扣划被执行人黄桂平账上的2025元,执结一起历时5年因失火烧毁他人果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2月12日,黄桂平在其承包甘蔗地里烧火时不慎失火将申请人凌仕谈的40株芒果树烧毁。2月14日,双方就损害芒果树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经双方验证的损害结果为烧毁绝产的芒果树为29株,按每株100元赔偿三年计为8700元,半绝产的芒果树为11株,按每株50元赔偿一年计为550元,合计为9250元。黄桂平于2007年3月22日给付5050元并对尚欠的4200元向凌仕谈写了一张借条,定于2007年10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拒不给付。2008年3月4日,凌仕谈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桂平给付尚欠的42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黄桂平同意给付凌仕谈损害芒果树赔偿款2000元,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

    协议规定的期限过后,黄桂平仍未履行义务。凌仕谈多次催促未果后于2010年12月10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以年纪大无劳动能力等各种理由要求申请人延长还款日期,申请人理解并同意延长。直至2013年5月3日,被执行人黄桂平仍拒绝履行义务。为了严肃司法使该案尽快执结,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5月24日,田阳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划拨被执行人黄桂平所有的存款2025元至田阳法院帐户,作为付给申请执行人凌仕谈财产损害赔偿款,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历时5年未完全得到的赔偿款,使该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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