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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人授权他人赊购钢筋后却拒付货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3-05-27 11:43:39


     本网讯(曾祥同)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月2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代理权纠纷,判决由被代理人黄欣偿还原告高仁材料款1.2万元。

  2010年11月,被告黄欣承包兴建私人住宅后,又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雇请被告高亮为其负责钢筋裁剪工作,约定房屋所需钢筋数量由高亮负责与原告高仁联系,黄欣并将房屋设计图纸交与高亮。

  2011年4月2日,经结算,高亮代黄欣从高仁处赊购各种规格的钢筋数根,总价1.2万元,结算单据上是高亮代黄欣签的字。嗣后,原告高仁多次向黄欣催收货款,但黄欣却以自己没有授权给高亮,其签字无效为由拒付。高仁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黄欣与被告高亮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高亮签字确认的单据是否对黄欣有约束力?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欣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雇请高亮为其负责钢筋裁剪工作,并将房屋设计图纸交与高亮,房屋所需钢筋数量由高亮负责与原告高仁联系。被告黄欣与被告高亮实际上已形成口头的委托代理关系,高亮按被告黄欣的要求多次去原告处赊购货物,并签字确认,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且被告黄欣在此期间都未曾向原告发出解除与高亮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通知,故法院认为高亮的签字行为有效,对被告黄欣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黄欣应对高亮签字确认的单据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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