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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卡应不昧 切莫因小失大
发布时间:2013-05-28 09:24:49


     本网讯(应隆顺)   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以“卡”代“金”已司空见惯。无论“卡”还是“金”,均是个人私有财产,而“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不论从法理还是情理道德上,拾“金”或是拾“卡”,均不可有贪念,否则,一旦打上法律制裁的烙印,那便是一辈子的遗憾!

    小余是福建省政和县的一名汽车美容师,家中三代同堂,父母康健、儿女承欢膝下。就是这样一个幸福的家庭,却差点因其贪念而崩塌。

    2013年1月24日的上午,因他人疏忽而未将提款卡退出,小余便进入他人银行卡取款界面,连续取了12000元。“做贼心虚”,小余在取完钱后,心里便惴惴不安。几经思虑,本性良善的他,在第二天傍晚,便将钱存回所拾卡里。并通过朋友辗转找到失主,归还了银行卡,取得了失主的谅解。随后,便向公安机关自首。

    案件随即起诉至政和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综合其犯罪较轻和典型的自首等情节,对小余作出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案发后,小余一系列救赎的举动,不仅挽救了自己,同时也挽回了濒临崩塌的幸福。据承办法官介绍,倘若没有小余随后的补救举动,那么小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受侵犯的,且不论拾到他人银行卡取钱的行为有多严重,即使是拾卡不还都有可能构成违法侵占。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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