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本应欢喜结良缘 奈何为金银反目
发布时间:2013-05-29 13:46:43


     本网讯(陈子娟)   结婚本是人间喜事,但若双方心中无情只有金钱,那金钱至上的双方终不能“成眷属”,甚至反目成仇对簿公堂。2013年5月22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余飘飘返还原告刘大利彩礼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4月,原告刘大利经人介绍与被告余飘飘相识,同年6月18日,两个年轻人便在双方务工地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聘金人民币40,000元、手机一部和戒指一枚,订婚酒席2,000元以及部分“看东家”礼金。另原、被告相互给付部分见面礼。双方约定2013年年底便结婚,但到了2012年年底,原、被告及双方家长屡屡为是否购买金银首饰意见不一致,争执不休,甚至演变为大打出手。至此,双方都认为对方不是己方满意的人选,已无缔结婚姻的需要,但就之前给付的彩礼钱的返还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故刘大利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余飘飘返还彩礼6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订婚酒席钱2,000元已经用于置办酒席开销,不存在返还;双方互相给付的见面礼及原告给付被告“看东家”礼金,属于订婚后双方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原给付的彩礼;订婚期间刘大利给付余飘飘聘金4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被告余飘飘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考虑到被告在订婚后已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被告应当酌情返还,遂作出如上判决。

  金银再重不应重过感情,更不应让本应美好的良缘变成让双方都痛苦的根源。



责任编辑: 王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