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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犹检察院同步监督首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曹健 发布时间:2013-05-31 11:17:17
日前,江西上犹县检察院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看守所提请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同步监督,增强了监督实效,保证了法律的统一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罪犯彭某因犯受贿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前,彭某因患有高血压Ⅲ期、糖尿病、高胆固醇血症及多发性肾结石等多种疾病被办案部门取保候审,判决后其身体状况较差,仍不适宜继续关押在看守所。为此,上犹县看守所对彭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向该院监所检察科进行了书面通报。 该院监所部门会同看守所民警到罪犯彭某所在居委会、罪犯家属住所及司法所、派出所进行走访,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及管束、教育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能力,详细收集了有关材料并移法院裁定。法院结合调查材料及医院体检报告很快作出了准予彭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并将法律文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罪犯居住地司法所。该院监所部门及时对法院裁定进行了审核。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交付和执行环节无缝对接,该院监所部门与看守所派人将罪犯押送至其居住地,与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并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建立服刑人员档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此案是该院在刑诉法实施后成功实现同步监督办理的首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在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时,适时介入检察监督,实现了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转变,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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