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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县检察院公开听证"把脉"拟不起诉案件
作者:吴长忠 展跃学   发布时间:2013-05-31 11:46:07


    为增强执法透明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5月28日下午,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就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举行拟不起诉决定前听证会,公开接受各方评议。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员和该院执法执纪监督员等应邀出席会议。

    此案犯罪嫌疑人鹿某某,凤阳县临淮关镇居民。2012年2月4日,鹿某某在居住地的交通船厂以1700元的价格收购一艘铁皮渔船,后经查证此船为他人盗窃所得。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渔船价值3933元。

    依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而在本案中,虽有船主对被盗事实的陈述和追回的船只,但鹿某某辩称其买船时不知该船系他人窃取。船只买卖的中间人也仅能证明鹿某某购船的事实,同样不知该船系他人盗取之物。且偷船人的身份信息不明确,目前尚未归案,因此无法认定其与鹿某某交易的事实经过。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着诸多疑点。鉴于此,办案检察官提出对鹿某某存疑不起诉的建议。

    听证会上,该院检委办负责人就案件适用法律情况予以说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的事实进行详细汇报,并对拟不起诉理由予以阐明,以便参会人员充分知悉案件全貌。接着,与会人员逐一发表个人见解,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鹿某某已将船只退换原主,并承认其在没有弄清船只性质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存在一定过错,认识问题的态度较好,在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同时,建议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对公安机关发函要求:继续追寻盗窃者,获取必要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

   “听证会公开展示的是我们的办案程序是否规范,诉与不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等等,考验着我们的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可以说我们的心理压力不小。”该院朱仁昌副检察长介绍,“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听证,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辩护权,有利于我们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以便进一步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同时也能够借此普及法律知识,并减少诉累。”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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