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勾结瓜分农机推广费 农机局长站长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03 10:43:28


     本网讯(涂光照 赖海宁)   广西龙胜县农机局局长林军和龙胜县农机局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站长粟先成,2008年至2009年,在林军决定及粟先成直接经办下,龙胜县农机局先后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63.4350万元。后将其中33.435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单位其他支出,余下30万元由林军、粟先成两人瓜分,另外粟先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13年5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龙胜县农机局受贿(林军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粟先成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军、粟先成贪污、粟先成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已50岁的林军(男)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机局局长。粟先成(男,44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机局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站长。

    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机局属国有事业单位,负责安排龙胜县农机产品销售指标、办理农机产品财政补贴手续、宣传推广农机产品的管理。2008年1月25日,林军被任命为该局局长。2008年6月24日,粟先成被任命为该局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同年12月12日任该站站长。

    2008年至2009年,在林军的决定及粟先成直接经办下,龙胜县农机局先后为桂林牧涛有限公司、广西万里顺机械制造公司等农机经销商在龙胜销售补贴农机产品。

    2008年,桂林牧涛有限公司在龙胜县销售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农机产品165台,龙胜县农机局收取该公司“推广费” 42900元。同年,广西万里顺机械制造公司在龙胜县销售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农机产品80台,龙胜县农机局收取该公司“推广费”24000元。2009年,桂林牧涛有限公司在龙胜县销售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农机产品1000台,龙胜县农机局收取该公司“推广费”473 800元(其中58800元在2010年收取)。同年,广西万里顺机械制造公司在龙胜县销售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农机产品365台,龙胜县农机局收取该公司“推广费”93650元。

    龙胜县农机局单位受贿所得634350元,该款均由林军、粟先成掌管,其中33.435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单位其它支出,林军、粟先成也参与了上述款项的分配。

    余下的30万元由林军、粟先成两人分多次瓜分,林军共分得16万元,粟先成共分得14万元。

    2008年至2009年,粟先成又先后以个人名义向上述经销商索取农机具售后“辛苦费”共计37100元,归个人使用。

    2012年2月林军、粟先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二人瓜分单位受贿款30万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龙胜县农机局干部职工退出赃款153500元,林军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万元,粟先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7万元,以上合计453500元。

    法院认为,龙胜县农机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林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粟先成作为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林军、粟先成二人秘密瓜分经销商行贿龙胜县农机局单位行贿款项中的30万元,二人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另外,粟先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一、被告单位龙胜各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八万元;二、被告人林军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粟先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林军、粟先成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林军、粟先成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