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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检察院落实合适成年人制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作者:曹健 发布时间:2013-06-04 11:25:47
“因无法联系到你的家长,今天由我代表他们为你提供帮助,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月3日,江西上犹县关工委刘老师在该县看守所提审室接受检察官讯问的未成年人赖某如是说。
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赖某,男,1995年11月出生。2012年7月伙同他人致人轻伤甲级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年仅16周岁,其父母远在广东务工且无法联系。赖某在侦查阶段就对讯问存在较强的抵触情绪,承办检察官讯问前了解情况后,及时与该县关工委联系,邀请了一名具备法律知识、热心社会公益的刘老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和承办人一起到看守所参与讯问赖某。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刘老师在讯问中,就简要案情、心理动态、家庭状况与涉罪未成年人赖某进行了交谈,帮助其与承办检察官有效沟通,并核对了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赖某在合适成年人及一名心理咨询师的开导与沟通下,逐渐缓解了紧张、焦虑、及抵触情绪,如实向检察机关讲述了犯罪经过,并表示认罪服法。 讯问结束后,刘老师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案件办理权利义务告知卡上代表赖某的法定代表人郑重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她还详细讯问了赖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生活、健康情况,并向他简要的介绍了一些维权知识。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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