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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首次检察院立案监督林业局以罚代刑案
作者:王海宝 发布时间:2013-06-04 11:58:23
江西省德安县检察院强化立案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近日,该院在对县林业局执法档案进行例行检查时,依法立案监督一起以罚代刑的重大滥伐林木案,保障了法律的顺利实施。
2013年5月2日,该院在查阅县林业局执法档案时发现,陈某、李某和王某以两万元价格从戴某手中获得德安县某山场的经营权,三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于2013年2至3月份期间雇人砍伐该山场林木。经鉴定,该山场林木系国家公益林,采伐面积为0.8公顷,总蓄积量87.7立方米。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本案中,陈某、李某和王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国家公益林总蓄积量87.7立方米,其行为已经涉嫌滥伐林木罪且为重大案件。该院遂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林业局送达《德安县检察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意见书》,要求林业局将此案移送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由县森林公安立案侦查,正在进一步的侦查之中。 据悉,本案是该院首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立案监督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成功案件,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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