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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义:浅析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
作者:袁义   发布时间:2013-06-04 14:20:37


    社区矫正是新的非监禁行刑方式,是运用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中继续执行刑罚的开放型改造方式。社区矫正检察机制,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

    一、社区矫正检察的涵义

    社区矫正,由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翻译而来,目前其定义仍是百家争鸣。加拿大学者给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协助监督执行法院判决的刑罚的矫正项目,可以是法院判决的监禁刑的监外执行部分。社区矫正重视公众安全,同时为犯人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提供帮助(1)。美国学者博姆等人则认为,社区矫正可以被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这一定义把社区矫正场所扩大到监狱和看守所之外的任何场所。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2)。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自今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工作者承担了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组织、监管、帮教工作,是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工作主体。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既包括对执行监禁刑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督,具体讲,是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非监禁刑的执行实施监督,即“社区矫正检察”。

    社区矫正检察机制的基本涵义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原则,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为目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直接监督、适当指导、适度帮助等检察机制,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二、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必要性

    一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和体现。社区矫正检察,是由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行刑方式长期以监禁刑为主,近几年,开始逐步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需要一个摸索和适应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社区矫正是否公正、具体处置是否适当,矫正人员能否依法矫正,必须要有完整的法律监督体制,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6年5月,高检院在《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中指出“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进行和非监禁刑罚正确执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3)

    二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社会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进一步发展,既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方式,对矫正对象开展有效的帮教和管理,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刑罚执行中出现的违法现象,保障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推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预防和重新犯罪的目的,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三、社区矫正检察机制的制约因素

    1、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

    目前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检察机关也只是软性监督。很多问题上,定位不清晰,职责不明确、具体。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现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往往重配合轻制约,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转化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难以达到监督促进作用。

    2、社区矫正方式不规范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主要有4种情况: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对于具体不同种类的罪犯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缓刑、假释对象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应当适用不同的社区矫正方式,而目前的工作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矫正的效果有待提高。

    3、监督方法陈旧

    监所检察监督多年来沿用的工作方法是填日志、做报表、统计数据信息等静态监督模式。事实上,这种工作方法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矫正情况以及矫正机关的工作情况都不能真实掌握,仅仅能够发现存在于表面的安全隐患,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仅依靠矫正机关寄送各类法律文书是不能及时获取矫正人员的矫治效果、重新犯罪等情况,传统的监督方式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4)

    4、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相关配套制度缺失,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困难。例如,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前提条件要搞清监外执行罪犯的具体情况,而监外执行罪犯的数据来自不同部门,如缓刑、管制由法院提供,保外就医、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由各监狱部门提供。这些数据的提供者不仅涉及到本区、本市的司法机关,还涉及到外省市的司法机关。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规范的传递制度,造成执行、监督机关没有收到或没有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材料,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再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加强,经常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者“见人不见档”的现象(5)。

    5、监督手段单一缺乏刚性

    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检察方法主要参考2008由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据规定,在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环节,检察方式无外乎书面检察、实地考察、谈话了解等,手段单一,影响了检察监督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大检察,发现的问题量少且时间滞后,容易出现监督漏洞。此外,对于在社区矫正中发现的违法情形,监督方式为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然而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强制执行力以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降低了检察监督实际效果。

    四、社区矫正检察机制的完善

    随着社会防控及维稳工作日益受到关注,社区矫正工作也成为舆论的热点,社区矫正检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日益迫切,有以下几点对策:

    1、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权力。目前,法律上虽已确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但仍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可尽快制定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和权威性。具体讲,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法、监督职权等;二是明确检察机关相应的知情权,由于社区矫正具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分散、范围广泛等特点,因此有必要拓展检察机关知情渠道,应明确设立被监督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执法情况的义务,对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检察机关随时介入制度,为保证检察监督的及时到位,应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可以随时介入,有权要求被监督机关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检察或就被监督事项做出说明;;四是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应使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6)

    2、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的设置

    目前,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的重心是监管场所的检察,主要围绕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是否规范展开,而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人员往往数量较少或仅仅是兼职,以我院监所科为例,2011年以来,县看守所内关押量基本维持在200人左右,驻所检察人员2人,看守所相对封闭,工作范围固定,人员相对较易控制。而全县社区矫正人员近年来也一直维持在200人左右,但区域范围广,人员流动性大、活动区域不固定,仅有1名兼职监外执行检察人员,必然无暇顾及。这一现实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而事实上,随着轻缓刑事政策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轻刑化的发展和社区矫正扩大的需要,社区矫正人员的规模将会呈上升趋势,目前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人员配置将远不能满足这一变化。因此,可以将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能划分出来,单独设立科室,配置足够的人员,使工作职能明确化,各司其职。主要负责:监外执行法律流程及法律文书流转的监督,包括收监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控告申诉及谈话教育;对社区矫正决定的作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等。

   3、实行社区矫正派驻检察制度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各乡镇司法所承担。以我市为例,现有15个司法所、2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仅有1名兼职的监外执行检察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监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地域范围广的特点,单靠一人之力,相对而言任务较为繁重,综合考虑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更适宜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检察制度。2010年4月,我院在建制镇试点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专职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能。一年的运行,“检察官办公室”已成为基层进一步夯实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确保了非监禁刑罚的正确执行,受到了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群众的欢迎。

    4、延伸触角,拓展渠道

    一是积极参与矫正帮教。协助司法矫正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管理,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定期谈话、参与帮困安置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训诫教育,宣传我国矫正工作政策,促进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转化和改造工作,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适时提供帮助指导。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自身既了解法律规定又熟悉刑罚执行工作的特点,积极为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指导,配合司法部门对矫正社工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提高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通过不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听取了解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共同商讨应对措施,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矫正工作成绩突出、方法富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建议上级单位给予表彰,乃至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宣传推广,促进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今年5月,我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成立“社区矫正安置教育基地”,解决矫正人员实际问题。

    (1)中国监狱学会.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加矫正制度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鄂玉荣、邢佰峰.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社区矫正.科技与法制.2009年第1期

    (3)叶国平 沈嘉曦。《和谐视野下检察介入社区矫正研究》  上海市检察院网

    (4)陆建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

    (5)王恩海:《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载《法学》2007年08期。

    (6)柴庆,郑孟来,章春燕,钱丽娟,沈勐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网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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