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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少女县城遭车祸致残被判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04 09:42:43


     本网讯(陆美华 陈德忠)   张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父母一直在浦北县城就业和生活,张梅也一直在县城就学。然而,处在花季年华的张梅却祸不单行,被车撞伤致残,只能跛足而行。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梅120000元,被告李先、宁秀赔偿原告张梅29774.90元。

    2012年3月,16岁的张梅被李先驾驶的小货车(车主为宁秀,与李先是夫妻)撞伤,该起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先和张梅分别付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张梅受伤后两次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擦伤。2013年1月,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梅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和十级。2013年2月,张梅将李先、宁秀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按广西城镇标准赔付,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被告李先、宁秀连带赔偿剩余损失的80%即84101.10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三被告辩称,原告张梅是农村户口,应按广西农村标准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是农业家庭户口,但其常住地属于城镇范围,家庭土地已被征收,父母在县城靠手工业和打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原告按广西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请求。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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