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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男子扒窃手机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6-04 08:34:13
本网讯(吴德)
见财起意,一新疆男子公然扒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383.33元,案值虽小,但难逃罪责。2013年5月31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窜至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恒安中路文化馆门口巷子路口,见被害人万丽丹上衣外套口袋里有手机,便乘万丽丹不备将她联想牌TD80t型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3.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3.3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玉苏普·尼亚孜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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