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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伪装乘客打的士抢劫分得50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04 11:13:58


     本网讯(秦小燕 余世伟 )   四名“90后”的少年,只因上网缺钱花,便听信他人蛊惑合谋以打的伪装乘客实施抢劫。近日,广西省浦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四少年抢劫的刑事案件,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炜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宁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龙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亮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炜、李龙、宁剑、罗亮伙同陆雄(在逃)等人在游戏厅花完钱后,便合谋抢劫出租车。上述五人窜至浦北县水利局大门前,搭乘被害人罗敏驾驶的出租车至浦北县小江镇塘头村委会旧路沙塘路段(塘头变电站附近)。之后,上述五人均对下车收钱的罗敏进行殴打。被告人李龙搜罗敏的身体,被告人李炜搜出租车,共搜得现金248元和一台手机。得逞后,陆雄用石块将出租车的前后玻璃砸烂。上述五人将抢得的财物分赃,被告人李炜、宁剑、罗亮各分得50元,被告人李龙分得50元及手机一台,陆雄分得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炜、李龙、宁剑、罗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炜、李龙、宁剑、罗亮在本案中虽不提出犯意,但共同合谋积极实施犯罪,在作案过程中分工合作,四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不宜认定在案被告人为从犯,但可以按主犯中较轻的主犯量刑处罚。被告人李炜、宁剑、罗亮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李龙、宁剑、罗亮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炜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宁剑、罗亮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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