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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对嫌犯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作者:李倩云 发布时间:2013-06-04 15:38:33
日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批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听取律师意见后,依法对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做出相对不捕决定。
原来,在2013年4月13日晚,王某在某网吧盗窃两部手机,合计价值2000余元。案发后,王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下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行为。同时,王某的律师在审查逮捕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王某是初犯,并且已经将盗窃的赃物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此案时,积极贯彻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在律师提出要求后,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王某的盗窃行为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在犯罪后积极退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新刑诉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法定条件。 据了解,该院今年以来,积极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在批捕环节、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公开听取意见,强化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价,与时俱进转变执法办案方式,增强公开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人权,提高执法公信力。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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