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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郯城检察院制定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王自广 夏丽萍 发布时间:2013-06-04 16:09:10
“县检察院在办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案件时,可以随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与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相关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问题……”这是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一项具体要求。
为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程序依法、正确、规范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6月4日,该院正式制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当日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工作通报,交流了有关事项。 该《办法》要求,县检察院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与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相关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该《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是否正确,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的案件重点审查涉案精神病人的身份、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是否负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涉案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一是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二是认为人民法院做出的强制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的;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自行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自行决定强制医疗,或者做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办法》还特别强调,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线索以及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制定这个办法,不仅仅是提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监督,更重要的是提升检察院自身办理这类案件的质量,从而使这类案件的办理经得住历史和时间的双重检验。”该院副检察长戴建国在接受采访时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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