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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子女28载情与债 孰是孰非法官终明断
发布时间:2013-06-05 09:34:46


     本网讯(陈子娟)   本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却因父亲从小的离家导致感情不和,28年后,当年迈的父亲要求四个子女履行赡养责任时,四个子女的怒火当即被点燃。2012年11月12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后,四被告不服,起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尹峰称自己与四个被告的母亲于1969年11月结婚,婚后生育了五个子女,其中三女尹琴从小送人,由他人抚养成人。1998年自己与妻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自己补偿四被告抚养费46,200元并已全部付清。1998年12月自己再婚,婚后没有再生育。现在自己已60余岁,年老体衰,且患有糖尿病,每月治疗费就需要600元,但尹波、尹倩、尹妹、尹莉四个人却拒不给自己生活费,无奈之下,才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00元。

  而四个被告则称,首先原告尹峰在他们还很小的时候就弃自己于不顾,离家出走,从1985年到1998年的十四年间从未出现过,也未曾与自己联系,是原告遗弃子女在先,自己系母亲含辛茹苦养大,原告与母亲离婚时的46,200元与其说是抚养费,不如说是清偿了这么多年母亲为抚养四个小孩所欠的债务,现在子女都长大了才回来要求子女抚养,原告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自己与他毫无父子(女)的感情可言。其次原告才65岁,完全可以自力更生,不需要赡养费。最后,原告再婚时,其妻子的小女儿还未成年,现在也长大成人了,要自己四兄妹赡养他,就等于帮他人赡养母亲,这对于自己来说,在感情上无法接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尹峰虽然在四被告未成年时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义务,但依据尹峰在离婚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尹峰已实际补偿给四子女抚养费46,200元,应视为尹峰对四被告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现在尹峰无劳动能力且患有糖尿病需要治疗,要求四个子女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此外,与尹峰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共有五人,因此其赡养费应由五个子女共同分担,遂判决由被告尹波、尹倩、尹妹、尹莉每月各支付给原告尹峰赡养费16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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