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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蹭饭被下逐客令 挥拳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05 09:28:03
本网讯(罗彩萍 蓝晓芬)
都说酒后易乱事,果然不假,陈桂强酒后到别人家蹭饭,与人言语不和,挥拳伤人,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31.8元。
2012年12月21日下午6点,陈桂强已经是酒过三巡,满嘴酒话,在经过张成桥家时,看见张成桥一家人正在晚饭,陈桂强便不请自进,自觉走到饭桌前开始吃吃喝喝。席间,满嘴酒话的陈桂强无端责骂张成桥的家人,引起一家人的不满,张成桥见状便下了逐客令要求陈桂强离开。陈桂强一边骂一边往外走,不了走到门口时,突然转身挥拳击打张成桥女儿的脖子,导致张成桥女儿受伤住院。后经法医师鉴定,张成桥女儿损伤程度达轻伤。 案发后,陈桂强在张成桥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于犯罪事实陈桂强在庭审中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桂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负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物质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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