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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检察院加强撤案监督职能保障无罪公民权益
作者:王海宝   发布时间:2013-06-05 15:33:25


    为严把案件质量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德安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应撤案而不撤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近日,该院在审查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准确把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此案,保障了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的合法权利。

    2013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施某因与某科技公司债务纠纷一事,驾驶一辆装有石土混合废料的东风牌货车到某科技公司大门口处泄愤,意图阻碍该公司正常工作。在把废料卸至该公司大门口时,不慎将该公司的伸缩门毁坏。经鉴定,该伸缩门价值7200元。

    承办人在审查证据材料并提审犯罪嫌疑人施某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施某主观故意不明显,其因与该公司有债务纠纷,多次沟通未果,便想把废料卸至该公司大门处以促使该公司还债。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废料将伸缩大门毁坏,其将废料倾倒在门口的行为并非针对包括伸缩大门在内的公司财物。犯罪嫌疑人施某将大门毁坏的行为具有偶然性,主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的。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施某实施倾倒废料行为时没有故意心态,应该是过失的,所以施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该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答复后但仍未解释清楚犯罪嫌疑人施某的心理状态。该院遂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之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通知书》,公安机关随即撤销此案。

    据悉,这是该院首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撤案监督的案件,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角色,维护了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的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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