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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绥江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首例社区矫正人员
作者:胡永兵 发布时间:2013-06-05 16:33:15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社区矫正首次被纳入刑法条文里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怎样监督,敢不敢监督,有无收监必要需要用法律说话。”6月5日,云南省绥江县检察院检察长陈鸣梅就该院首例矫正人成功收监这样说道。
今年3月19日,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到辖区南岸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钟志伟已脱管,下落不明。经核查,钟志伟自2012年6月20日向南岸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其情况以后,没有办理外出请假手续,便杳无音讯,相关机关多次询问其家人,也不知其去向。他的行为对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负面的带头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该院监所检察部门立即建议司法局向原审法院——绥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但建议提出后,原审法院在规定的期限(一个月)内并未做出处理决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监所检察部门随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于4月25日终将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钟志伟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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