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工作通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辽宁法院从多元大调解视角建立诉调衔接机制
作者:霍仕明   发布时间:2013-06-06 16:07:05


    2012年1月1日,27岁的心脏病患者朱某在辽宁省锦州市某医院术后死亡,死者亲属与医院发生了激烈冲突,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患者亲属在外地,不同意作医疗事故鉴定,只要求医院立即赔偿。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法院接到立案请求后,考虑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能旷日持久,就委托当地医疗调解委员会的陈部长主持调解。陈部长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经过反复多次地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使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出具了确认决定书予以司法确认,医院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完毕,使一起严重的医疗纠纷在4 天内得以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委托调解是辽宁省法院近年来充分运用社会化多元大调解机制,破解法院化解社会矛盾难题的做法之一。这一做法的核心内容是在立案前,遇有当事人众多、对立情绪严重且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调处该类纠纷较为专长的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立案庭审查后制作法院确认决定书或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并立即移送审判庭审理。

    完善社会化多元大调解机制的路径

    辽宁省高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华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近几年来,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本溪、锦州等地法院,在案件数量激增的形势下,创新纠纷化解模式,探索建立了以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为特色的新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除了创建委托调解机制外,还创建实行了诉前引导分流、诉前协调处理和特邀协助调解机制。

    辽宁各地法院创建多元化社会大调解机制的普遍做法是:积极与当地政法委、法制办、司法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卫生局、安监局、交警支队等党政机关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对于有条件并且愿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指导和帮助建立调解委员会;不能成立调解委员会的,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便于今后协调处理涉政府行政管理的各类纠纷;积极与城市的街道、居委会、社区、大中型企业和农村的乡镇、村委会联系,指导和帮助他们建立相对规范、运作有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与当地的妇联、工会、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行业管理协会、工商联、商会等社团组织、群众组织建立密切协作关系。对于有条件并且愿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指导和帮助建立调解委员会;除此之外,法院自身也搭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服务平台,比如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服务中心或联合调解中心等,对内负责与本院各业务部门在立案调解、对非诉讼调解组织委托调解、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等方面的沟通联系,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无缝对接。

    培养发展新型民间调解机构

    华峰主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特别是《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上一些新型的民间调解组织不断涌现。大连市经济开发区就出现了经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质的民间调解组织——阳光调解中心和义工调解组织。这一调解组织在开发区法院的指导培养下,两年来共调解案件7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一半以上。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社会化多元大调解体系初创阶段,非诉讼调解组织工作经验都很不足,调解人员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都要明显不强,迫切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指导和帮助。而法院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人才优势,帮助他们制定必要的工作流程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派本院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官对他们进行重点性、专题性的集中培训。有的法院还挑选一些在当地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组织观摩开庭,为调解员做示范。同时,在某个调解组织遇到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及时派员去帮助研究,给予指导。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1年就以《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为主要内容,组织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14场、 400多人次。还利用和平区政府数字网,协调全区各街道、社区、司法所开通“网络视频调解指导系统”,每日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给处于全区网络视频调解指导系统终端的人民调解员提供网络视频答疑解惑服务,强化了指导效果。

    为社会矛盾化解创设了广阔空间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社会化多元调解机制下,能够引导纠纷主体去优先选择方便、快捷的解纷机制。在各乡村、城镇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编织成覆盖社会各个角落的巨大的人民调解网下,纠纷化解能力也将得到明显加强。本溪市两级法院在当地各乡镇、村屯普遍建立了既具有人民调解职能又能协助法院工作的司法协理员网络。他们聘请的碱厂镇村委会主任张福军,两年来把当地16起要起诉的纠纷,都在未经法院立案的情况下在诉讼前调解了。在当地,只有非诉讼调解解决不了的纠纷,才诉讼到法院,拓宽了群众化解矛盾的渠道。

    与此同时,社会化多元调解机制还能够分流社会矛盾化解出口。在实践中,辽宁一些法院积极建立健全与非诉讼调解组织的衔接机制,推动非诉讼调解组织全面健康发展,努力把大量相对简单的民间纠纷或引导或委托到非诉讼调解组织去解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把大量相对简单的纠纷引导到非诉讼调解组织去解决,仅在当年就受益。2009年受理民事案件比2008年减少1300件,下降29%。

    华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非诉讼调解具有以下独特优势:一是调解员身处基层一线,对当地的风土人情非常熟悉,具有地缘、人缘优势;二是讲解员在当地德高望重,了解群众,群众信任,具有化解各种社会纠纷的感情基础;三是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把握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找准切入点,调解起来行之有效。法院具有其他解纷途径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拥有非常充裕的法律人才,对多种疑难、复杂法律问题都能有效地研究解决;二是对非诉讼调解组织在组建、发展过程中能够给予诸多指导和培训,在非诉讼调解遇到难题时,还可以派员帮助研究和处理;三是对非诉讼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申请确认时,能够依法给予司法确认;四是对于经过司法确认或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申请时给予强制执行。实践中,通过充分发挥非诉讼调解与司法诉讼的各自优势,就一定能携手及时化解大量纠纷,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仅在今年上半年,辽宁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案件19348件,诉讼委托调解案件23712件。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