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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少年为上网盗好友家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06 09:18:30


     本网讯(黄中州)   许思成为一名留守少年,因父母均长期外出打工,缺乏父母管教的许思成为上网而潜入好友家中行窃,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2013年6月5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许思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壹仟元人民币。

  经查明,被告人许思成父亲长年在外打工,让许思成一人在老家生活;2012年6月25日18时许,许思成因迷恋上网,无心上学,花光父母给的生活费后,便回到村里伺机盗窃,见好友覃志健的屋子大门虚掩,便进入家中,选定一房间后,强行推开门锁进入房内,经翻找,在床铺席子底下的书本里发现有现金,于是便抽出一部份,又将床铺铺好后离开现场。经许思成清点,共盗窃得款1780元,当天就到马隘镇网吧玩老虎机输掉820多元,剩下96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012年7月2日许思成表姐代其退出赃款820元。所有赃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退还好友覃志健。2012年7月1日被扭送派出所后,在班主任的陪同下,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许思成因父母外出务工,无人管教,以至在校读书期间学习成绩不好,不愿意接受学校管束,迷恋上因特网,初中即辍学。究其犯罪原因,系因被告人自律性差,家庭管教失位。许思成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已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悔改。许思成也得到了好友覃志健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思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思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许思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许思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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