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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信丰检察院办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作者:方世强 王海   发布时间:2013-06-07 14:00:21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检察院受理了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该院依法办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据悉,今年3月,信丰县检察院在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中,了解到信丰县“乐乐服饰厂”老板张某某于2012年1月租赁私有房屋开办了服饰厂,因经营不善,员工工资一直拖延发放。2013年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员工做完最后一批货,决定从1月29日放假过年,员工工资谎称1月30日发放,2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带人连夜将工厂内机器设备搬走,不知去向,拖欠1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0182元。工人发现后,因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遂多次前往县政中心集体上访,要求政府帮助追偿被拖欠的工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因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某某,该案件处理中断。信丰县检察院在走访中了解到该案件情况后,依法建议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今年3月5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4月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捕。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考虑到为使农民工尽快拿到“血汗钱”,切实维护他们工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办案检察官多次找张某某谈话,做其及家属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张某某偿还了农民工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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