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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泊头检察院建立起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机制
作者:张丙真   发布时间:2013-06-07 14:43:54


    今年以来,河北省泊头市检察院为更好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立足“捕前、捕中、捕后”三环节,围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保障机制,实现了“三个”转变。

    建立捕前引导取证机制,促成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受案时,科室内勤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统一初审,核实案卷材料是否载明报捕理由及附上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补齐后另行报送。审查案件时,承办人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二次审核,审核情况细载于审查报告。发现存有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不力问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引导其围绕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待证事实(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列明的5种情形),强化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体现了司法的“规范、透明、公正”性。

    实行捕中多方对话机制,实现办案方式从“闭门审案”向“开门纳谏”转变。推行阳光审案机制,对于疑难复杂、不捕、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除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外,还应询问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主动听取律师、侦查人员的意见,并将上述人员提出的是否构成犯罪、有无社会危险性、是否适宜羁押等书面意见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办案的重要参考,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详细载明对上述意见的听取、评析、采纳情况,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

    完善捕后跟踪审查机制,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按照“必要羁押”工作理念,建立“一案一表、表随案走”审查制度,即对决定逮捕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写《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表》,列明逮捕原因并注明可能出现逮捕条件变化的因素,一案一表,随案移送。当逮捕原因发生变化时,各诉讼阶段的职能部门即可依据该表对有无羁押必要作重点审查,避免了“一捕到底”的倾向。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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