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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朋友因生意纠纷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6-07 09:35:38


     本网讯(覃志凌)   两个好朋友相约合伙做生意,不料引发一笔3.5万元投资款纠纷,对这笔3.5万元究竟是朋友上当受骗还是朋友企图非法占有?在金钱面前,朋友之间友情荡然无存,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讨要说法。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黄显喜被判退给原告梁勇投资款3.5万元。

    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黄显喜与梁勇系朋友关系,两人的职业均为司机。双方协商做生意,约定去贵阳市考察,并于2010年7月28日、29日两天在贵阳市进行实地考察合伙做生意。黄显喜回金城江后,按照约定,梁勇即于7月30日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池分行转3.5万元投资款到黄显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内,黄显喜已收到了梁勇的3.5万元。

    之后,黄显喜久久未向梁勇表明该投资款盈亏情况。时间一晃而过,期间,梁勇多次向黄显喜催款,黄显喜以各种理由不退款,梁勇催款无果后,不想让这3.5万元“打了水漂”,遂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显喜退回其的投资款3.5万元。

    原告梁勇认为,梁勇将3.5万元汇入黄显喜的帐户,既然黄显喜已收到了梁勇的3.5万元,又没有购买双方合伙约定的“小四轮”,那么就应当退还给梁勇支付的3.5万元汇款。

    在法庭上,被告黄显喜辩称,黄显喜与梁勇通过网友介绍,一起去贵阳听传销基金会的讲课,并各自支付3.5万元购买“民间资本富中国、资本运作赢在观念”慈善卡,成为传销基金会的会员。在购买慈善卡后,黄显喜和梁勇才发现陷入了传销圈套,上当受骗。因此,本案不存在双方共同投资的事实。梁勇自知购买慈善卡的3.5万元不能要回来,就怪罪黄显喜,黄显喜将慈善卡交给梁勇,但梁勇拒收。黄显喜与梁勇所谓合伙做生意,实际上是典型的非法传销生意,黄显喜与梁勇都是非法传销的受害者。在黄显喜购买慈善卡后,梁勇也委托黄显喜购买慈善卡,并将3.5万元打入黄显喜的银行帐户,黄显喜依据梁勇的委托已向基金会支付3.5万元购买了慈善卡。梁勇将3.5万元打入黄显喜的帐户,反映其自愿加入基金会。因此,黄显喜不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已形成委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委托关系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综上,请法院驳回梁勇的诉讼请求。

    对此,梁勇反驳说,对于黄显喜购买慈善卡的情况,梁勇根本不知道有此事,黄显喜在法庭上的陈述,梁勇不予认可。黄显喜现在不承认其与梁勇双方约定合伙购买“小四轮”事实,并虚构梁勇委托其购买慈善卡,实际上就是企图非法占有梁勇的合伙投资款。

    2012年10月22日,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应遵照“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原则。本案中,黄显喜与梁勇双方互为朋友关系,并共同到贵阳市进行实地考察项目,梁勇汇款给黄显喜以及黄显喜收取3.5万元是事实,有合理的理由视为黄显喜与梁勇双方有共同意向合伙做生意,黄显喜在收取该投资款后,未向梁勇表明该款盈亏情况,应视为该投资款未作任何处理,该投资款仍由黄显喜掌控,现梁勇无意与黄显喜继续合伙,故梁勇请求退回投资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其次,黄显喜以双方的合伙意向是共同到贵阳市白云区共听民间资本运作讲课(传销),后合伙做资本运作项目,梁勇所汇之款,系梁勇委托黄显喜在贵阳市白云区办理购买“民间资本富中国、资本运作赢在观念”慈善卡为由,拒退回梁勇投资款,但未有梁勇的委托手续,双方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黄显喜无相关证据佐证其的主张,且黄显喜亦无证据证明所购买的慈善卡实际价款,同时,亦未能证明该慈善卡用途。因此,黄显喜举证不力,亦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金城江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黄显喜退给梁勇投资款3.5万元。

    宣判后,被告黄显喜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黄显喜向法庭提供了卡号为5387770的慈善卡。证明黄显喜已根据梁勇的委托,为梁勇购买了慈善卡,但梁勇拒收。梁勇认为黄显喜提供的慈善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梁勇委托黄显喜购买。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显喜与梁勇两人有意到贵阳考察并合伙做生意,基于对黄显喜的信任,梁勇将自己的3.5万元汇入黄显喜的银行帐户作为合伙投资款,黄显喜收到梁勇的3.5万元合伙投资款后并没有用于双方的合伙生意。上述事实有梁勇向法庭提交的《转帐凭单》为凭,黄显喜对自己收到梁勇的3.5万元汇款的事实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民事活动原则,合伙人应对经营的盈亏情况应当进行清算,在黄显喜与梁勇的合伙事务尚未经营运作的情况下,双方不存在经营中盈亏的问题。现梁勇主张无意再与黄显喜继续合伙而要求退款,因此,黄显喜继续占有梁勇的合伙投资款没有理由,应当予以退还。

    中院指出,黄显喜称梁勇汇款到其帐户,就是为了委托自己购买非法传销人员发售的慈善卡,但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梁勇到贵阳是为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梁勇委托自己购买慈善卡的事实以及慈善卡的用途和价款,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河池市中院日前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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