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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检察院办理一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作者:王海宝   发布时间:2013-06-07 15:43:12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享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权。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检察院对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邵某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使病情严重且不能行走的邵某依法被取保候审,接受医院治疗,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院批准逮捕。5月20日,犯罪嫌疑人邵某在无明显诱因的情况下出现双下肢乏力症状。看守所立即将其带至医院检查,并做了肝肾功能、胆固醇、电解质钾等项目检查,未发现异常并进行口服补钾治疗。5月22日,犯罪嫌疑人邵某病情加重,不能独自站立行走。看守所再次将其送至医院检查,在进行全身检查后仍不能检查出病因,遂继续给予输液治疗,但效果不明显。6月3日,犯罪嫌疑人邵某病情继续恶化,除四肢乏力外,开始出现声音嘶哑,且生活不能自理。

    鉴于犯罪嫌疑人邵某病情严重和复杂,该院于6月3日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虽然犯罪行为性质严重,但该案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邵某患有严重疾病且不能独自行走,如不及时接受进一步治疗极有可能危及其生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该院遂根据刑诉法第65条、93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犯罪嫌疑人邵某随即被依法取保候审。

    目前,犯罪嫌疑人邵某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检查与治疗。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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