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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将所有纳税人纳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
作者:蔡岩红   发布时间:2013-06-08 09:23:0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7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及其资金交易、取现等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征求意见稿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此外,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另外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征求意见稿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了征管力度。明确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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