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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到小学校园玩耍 弄伤人眼赔三万
发布时间:2013-06-08 14:05:32


     本网讯(周勤 王慧洁)   一名中学生在去学校过程中,偶然来到曾经就读过的小学校园里玩耍。结果不小心,在摔塑料玩具时,塑料碎片溅入附近的一小学生眼睛里,造成右眼外伤属伤残X级。近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大宝的法定代理人王明智赔偿原告陶小宝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1329.98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南岗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陶小宝系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南岗小学学生,被告王大宝系南召县白土岗镇一初中学生。2012年6月29日下午3时许,学校开门后,原告进入校园,与同学在双杠旁玩耍,被告王大宝进入该校,也到双杠旁玩耍,王大宝将手持的塑料玩具摔在双杠上,碎裂后的塑料片飞溅致原告右眼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南阳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7月21日出院,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用5988元、残疾辅助器具(镜片)费用2520元;经诊断:1、右眼角膜穿通伤,2、右眼内炎,3、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出院医嘱:1、巩固治疗,2、避免剧烈活动,3、定期复诊。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亲陶召中护理。陶召中系农村居民。原告入院、出院及复查期间支出交通费用642.5元。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3年4月7日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经鉴定陶小宝右眼外伤性白内障摘除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属伤残X级。原告支出鉴定及检查费用794元。

    另外查明,被告南岗小学无门卫。该校2012年度制定有各项安全制度。该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有安全责任书。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524.94元;2012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0732元。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被告拒绝,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损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陶小宝在被告南岗小学上学期间右眼被校外人员被告王大宝致伤,造成经济损失,因王大宝系未成年人,王明智系其监护人,故王明智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南岗小学上学期间受伤,被告南岗小学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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