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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部分检察院建立实施修改后民诉法机制
作者:沈义   发布时间:2013-06-09 10:41:06


    记者6月8日从重庆市检察院了解到,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该市第二分院及合川、璧山、城口、垫江、酉阳等区县检察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截止到6月初重庆市检察院建立了线索移送、息诉罢访、调查核实、执行监督、便民申诉等机制,以促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出台的《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加强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建立了三项机制:一是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民行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应移送职侦部门办理;职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因司法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可能导致原民事、行政判决、裁定错误的,应移送民行部门办理;二是处理结果双向反馈机制,民行、职侦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对方反馈案件、线索审查办理结果,并相互移送立案、不立案、撤案、抗诉、提请抗诉等法律文书;三是协作配合机制,民行、职侦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办案经验;对重大复杂案件,可共同成立联合办案组。

    合川区检察院与区信访办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罢访工作联系机制,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涉检信访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有信访风险的民行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区信访办备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决定书副本送信访办,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申诉人仍不接受的,移交区信访办处理。区信访办接到检察机关案情通报后,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认为信访案件中法院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检察机关办理或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对检察机关作不抗诉处理的,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璧山县检察院在制定的《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民行申诉案件行使调查核实权应坚持合法性、居中监督等原则,采取向原审法院查阅卷宗、询问有关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查询或咨询、勘验物证和现场等7种方式。调查核实后,承办人应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结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垫江县检察院会同县司法局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制度,规定由县司法局推荐10名政治素养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担任检察联络员,负责宣传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责、向检察机关提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引导当事人进行依法申诉、协助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共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另外,城口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建立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促进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酉阳县检察院还以乡镇综治办为依托,建立覆盖全县38个乡镇的民事行政检察便民申诉联络点,方便群众申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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