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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可免费加油 项目部滋生“油耗子”
发布时间:2013-06-09 11:24:15
本网讯(范超 张田美)
因项目部为机械设备免费提供油料供应,在项目开挖掘机的司机和开装载机的司机动起了盗窃自己所驾驶的机械设备油箱中的柴油卖钱的念头,其先后多次伙同外人一起参与盗窃,最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日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碧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蒋诗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琚志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红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1年4月-6月间,被告人蒋诗洪在“杭长客专”项目部开挖掘机,先后与在该项目部开装载机的被告人琚志彪、港口吴家村村民被告人吴碧成结识。因“杭长客专”项目部为机械设备免费提供油料供应,琚志彪、吴碧成二人密谋从琚志彪所驾驶的装载机上盗窃柴油,并将所盗柴油卖给吴碧成。 2011年4月,被告人琚志彪利用其所开装载机工作间隙,伙同吴碧成从其装载机上盗窃柴油两次,每次重量分别为50公升、40公升,所盗柴油卖给吴碧成,琚志彪分别从中得款240元、160元。 经琚志彪介绍,被告人蒋诗洪伙同琚志彪、吴碧成利用其所驾驶的挖掘机工作间隙,由吴碧成驾驶面包车携带两个油桶,蒋诗洪提供塑料油管,盗窃挖掘机上的柴油二次,每次两桶(50公升),所盗柴油卖给吴碧成,蒋诗洪从吴碧成处分别得款200元、200元,蒋诗洪分别给琚志彪“介绍费”50元、100元。 之后蒋诗洪用上述方法伙同吴碧成单独盗窃其所驾驶挖掘机上的柴油四次,每次两桶(50公升),累计200公升,蒋诗洪从吴碧成处每次得款200元。 上述被盗共计390公升柴油,由吴碧成以350元/50公升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红春。杨红春明知吴碧成所卖柴油来路不明,为贪图便宜,仍低价予以收购自用。经鉴定,上述八次被盗的柴油,总计价值人民币2772.9元。 2012年4月初,被告人吴碧成、蒋诗洪在夏埠纬五路建筑工地相遇,两人再次商量盗窃挖掘机上的柴油,并约好有柴油时蒋诗洪电话联系吴碧成。同年4月9日、13日晚,蒋诗洪电话联系吴碧成,吴碧成携带两个25公升的油桶、塑料油管驾车来到夏埠纬五路工地附近,两次分别从蒋诗洪所驾驶的挖掘机上盗窃柴油两桶(共50公升),蒋诗洪从吴碧成处得款共计480元;吴碧成将上述四桶柴油加入其所驾驶的彭磊元自卸卡车中,并从彭磊元处得到加油款1000元; 同月18日晚18时许,蒋诗洪再次电话联系吴碧成到其所驾驶的挖掘机上盗窃柴油,后吴碧成携带两个油桶驾车来到纬五路工地现场,伙同蒋诗洪从挖掘机上放柴油,当第二桶即将加满时,二人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7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碧成、将诗洪、琚志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中被告人吴碧成参与盗窃11起(1起未遂),涉案金额3950.4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蒋诗洪参与盗窃9起(1起未遂),涉案金额331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琚志彪参与盗窃4起,涉案金额135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红春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现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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