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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学盗窃技术 法网恢恢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3-06-09 09:21:44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无固定工作也无固定收入,为了经济支出,他从电视上学会了盗窃技术,并伙同他人一起实施盗窃。2013年6月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起对照电视学盗窃并实施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邓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梁项庚和王欣均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邓峰系虎林市一无业游民,整天无事可做。为了有钱花,他有一天在电视中看到了法治栏目里有关盗窃的栏目,学会了需用三人来实施盗窃的技术,即一人以各种名义与开车的人搭讪,另一人趁开车的人正在聊天机会从车的窗户拿走包裹,再有一人在附近道边打出租车逃跑的技术来共同实施盗窃。感觉自己学成后,与好友梁项庚和王欣商榷挣钱的道。在邓峰的提议下,二人欣然答应,并准备找机会实施盗窃。 2012年10月7日12时20分,在被告人邓峰的提议下三人来到虎林市西岗镇一菜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梁项庚上前装作问路并作掩护,邓峰将陈玲车内副驾驶位置上的拎包盗走,王欣趁机打出租车快速逃走。逃跑后,三人查看包内有价值为2760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为28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500元及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等物品。 2013年2月26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梁项庚、王欣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峰、梁项庚、王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以共同犯罪处罚。被告人邓峰提议、策划并指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项庚、王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峰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梁项庚、王欣系本案从犯;被告人梁项庚、王欣已全部返赃;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作出上述相应刑事处罚的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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