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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钱挥霍起歹意 持刀拦路抢劫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09 09:00:03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秦小燕、吴海  家住广西横县的黄喆芸,不务正业,却又好吃懒做,为达到不劳而获又能吃喝玩乐的目的,竟商量谋划在光天化日之下抢些钱花花,最终换来几年牢狱生活。

    2012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喆芸伙同黄泽锋(在逃)窜到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会白米村白米坡处,黄喆芸持一把水果刀将骑黑色弯梁摩托车途经此处的何海炎拦下,威胁何海炎交出身上的财物,抢走何海炎的手机和摩托车。黄喆芸、黄泽锋两人将抢来的摩托车骑回广西横县百合镇家里,抢来的手机由被告人黄喆芸自己使用,摩托车由黄泽锋使用。2012年10月23日,黄喆芸再次窜到浦北县乐民镇十字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被抢劫的手机追缴发还了被害人何海炎。经鉴定,被抢劫的摩托车和手机价值人民币3238元。庭审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何海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何海炎表示了对被告人黄喆芸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喆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喆芸犯抢劫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其在抢劫中没有使用暴力。经查,被告人黄喆芸持刀拦截、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搜被害人裤袋抢走手机,故对被告人黄喆芸提出没有使用暴力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喆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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