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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政法机关召开会议完善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作者:岳耀勇 陶京津 发布时间:2013-06-13 11:13:59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日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进一步完善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的联席会议纪要》。大家一致认为,冤假错案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切身利益,还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坚决防止冤假错案。
据记者了解,近三年来,温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255名不构成犯罪的人员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对165名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员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1775名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退回侦查机关撤销案件151人,不起诉率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上述案件中有相当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严格把关,依法作出了终止诉讼的决定,有效地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温州市检察院认为,防范冤假错案,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因为检察机关是唯一全程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环节的司法机关,同时又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和起诉条件,坚决杜绝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在案件审查中不放过任何疑点,及时通过补充补强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唯一性的证明标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纠正违法侦查和非法取证行为,及时发现与排除非法证据,确保程序公正。 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原则,强化指控犯罪力度,依法准确打击刑事犯罪。要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围绕证明犯罪的需要切实补强证据,完善证据锁链,防止侦查不到位而影响案件质量。要构建完善证据体系,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诉讼原则,也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工负责的大前提下,既坚持互相制约,又注重互相配合,就一定能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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