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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钢城检察院推出"两告知一委托"办案机制
作者:卢金增 赵帅 张美玲   发布时间:2013-06-13 13:46:47


    修改后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关于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是否适用逮捕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化。

    6月9日,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检察长亓民告诉记者,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法治精神,提高逮捕办案质量,自今年3月,该院侦查监督部门探索推行“两告知一委托”工作机制,妥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不仅促进了社会和谐,还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据了解,“两告知”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联合制作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发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积极履行赔偿被害人的责任;刑诉法关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的程序及对达成和解案件的处理规定。同时,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向被害人或其家属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刑诉法关于适用逮捕条件的规定、案件赔偿标准、维护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等法律规定。

    今年初,犯罪嫌疑人咸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将村民李某撞倒,致其重伤,并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咸某负主要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李某的家人强烈要求犯罪嫌疑人咸某赔偿40万元,并称如不赔偿,坚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咸廷武。钢城区检察院会同交警部门先是向李某的家人送达了《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明确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嫌疑人一方应当赔偿17万余元,及此类案件判决情况,而后向咸某送达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方应当积极承担赔偿义务。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被害人亲属不再漫天要价,犯罪嫌疑人也积极赔偿,并到被害人家中赔礼道歉,双方在事发后的第六日达成和解协议,交警部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咸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咸某最终被法院作出了缓刑判决,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此表示满意。

   “一委托”是指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后,该院侦监部门委托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审查逮捕环节达成和解。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委托不同的基层调解组织予以调解。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依托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工作的,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在农村生活的,依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基层司法所进行调解。对调解后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该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据亓民介绍,实行“两告知一委托”工作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案件,敦促双方尽量在提请批准逮捕之前达成和解,有效降低了提捕率,降低了捕后轻刑率。截止记者发稿时,该院运用这一工作机制办理轻伤害案件 8件,交通肇事案件11件,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9件,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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