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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向商家索要未选中照片底片遭拒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13 13:59:33


     本网讯(刘宇星)   消费者拍摄“全家福”,索要未选中相片的底片,影楼不给,消费者将其告上法院。

    2012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预约拍摄一套价值1300元的全家福,交付定金200元。2012年11月10日在纽约.纽约婚纱影楼正式拍摄,原告交付剩余款1100元。2012年11月23日被告约原告选照片,原告要求被告将所有底片交付给原告,遭到被告拒绝,并要求原告以30元1张的价格购买剩余底片。期间原告曾到新余市消费者协会投诉。2012年11月29日被告再次约原告选照片,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将所有底片交付给原告,再次遭到被告拒绝。2012年12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将所有底片交付给原告,再次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人像摄影不仅包含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消费者的肖像权。影楼受消费者委托拍摄的照片属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人。”消费者出资让影楼拍照片,就与影楼形成了委托合同,如果未作合同约定,所拍照片的著作权应归影楼所有,而其所有权则归消费者所有。但多数影楼都会在合同中设“未选中的照片,归影楼所有,概不赠送”的条款以限制消费者,这种条款属强制性条款,属于“霸王合同”,这种违反法律的格式合同无效,就是消费者签字认可,也属于无效合同。而根据肖像权的规定,影楼若未经顾客同意,无权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必须把所有照片底板无偿还给消费者。为消费者多拍的底片,影楼认为属合同约定之外,消费者需要掏钱购买的说法不能成立。摄影师拍摄这些多余照片是为了保证拍摄质量,因为他无法保证拍摄的每张照片都会让消费者相中,是他必须进行而又无法摆脱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掏钱购买的服务,不能让消费者另外掏钱。

    因协调不成,原告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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