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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一男子自制爆炸物恐吓邻居终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6-13 13:47:01


     本网讯(汪次安 刘三瑞)   6月13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三斤,自制爆炸物恐吓邻里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2年4月,被告人李三斤家的鸡被狗咬死若干只,怀疑是邻居李某家的狗所咬,李三斤遂产生安放爆炸物恐吓李某的想法。同年9月29日,李三斤携带自制的定时爆炸物窜到李某家停船的地方,将定时爆炸物绑在船上并固定好,并将定时爆炸物上的两条线路只连接一条,心想这样就不会发生爆炸,但可以吓吓李某,以此警告他以后不要那么嚣张。

  次日12时许,李某的父亲开船出去捕鱼时,发现了绑在船尾水叶轴上的蓝色塑料圆桶并打捞上船,怀疑此物是爆炸物品,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确定李三斤有重大作案嫌疑。从现场提取的疑似爆炸装置的物品,经检验鉴定,系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火药没有失去爆炸性能。

  仁化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三斤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一审宣判后,李三斤不服提起上诉。

  韶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现双方已化解了矛盾并达成和解,李某父子对李三斤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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