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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检方首次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办理案件
作者:王向东 覃春华 发布时间:2013-06-13 16:02:05
近日,湖北十堰郧县检察院首次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快速顺利的办结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等人(均未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承办人在审查李某等四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17周岁)的父母均在外省打工无法取得联系,其亲属因害怕承担责任,讯问时也拒不到场,鉴于此我院立即与王某所在学校联系,该校指派了王某的班主任李老师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在依法讯问王某时履行到场职责,并发表意见,承办人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以及“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这些特别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与关怀,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院办理的首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案件,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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